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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受年轻人追棒 网购快递受损谁赔?

发布时间:2014-11-10来源:中国互联网资产评估协

网络购物很受年轻人追棒 方便之余带来烦恼多多

时下,网络购物备受年轻人青睐。但随之而来,由网络购物所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是网购货物快递环节的投诉日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对象之一。不少人很困惑:快递时货物出了问题,该由谁来赔?收货时该先签收还是先验货?

就网购快递环节的这些热点问题,本期《生活与法》栏目邀请了广州市十佳律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为读者一一解答。

案例

网购笔记本电脑 收货才发现货不对板

王先生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在某网站订购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该网站在网页中写道:因店小利薄,故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换货。

随后,该网站通过某快递公司将电脑送给王先生,王先生在签收电脑时表示,希望能够先验货。然而快递员却告诉他,根据公司规定只有签收后才能验货。王先生无奈之下,只能签收了货物。

当王先生打开包装后却发现,到手的笔记本电脑并非自己当初选定的型号,而且有的地方已经损坏。王先生随后向快递公司提出异议,快递公司却认为王先生已签收货物,说明其已完成了验收,现在又反过来说货物损坏于法无据。

快递公司还拿出快递单说,快递单上已写明“如货物损坏的,有保价的则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则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运费的三倍”。因此,即便赔偿,最高也只能按照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王先生又向网站申请退货,但网站表示,他们在出售货物时已明确不接受退货。王先生很迷茫:电脑受损,我究竟该找谁赔?

验货

货物损坏后

律师建议先验货再签收

肖胜方律师认为,王先生遇到的一系列麻烦其实都源于签收前没有先验货。在买家当面接收货物时,一定要先验货再签收。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检验期限未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如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充分履行了交付的义务。因此,如果王先生能够在签收前先行验货,则可以避免在签收货物后被视为已完成验收的风险。

律师提醒

第三人验收最好能录像

不过,在现实情况中有部分快递公司往往会以内部规定为由不允许收货人在签收之前拆开包装验货,同时也有部分买家不是自行接收货物,而是由传达室等第三方进行货物的接收。

肖胜方提醒,第三方接收货物时,买家应做好对货物拆封验收过程中的取证工作。比如,在拆开外包装时进行现场录像,以证明货物在拆封验收时的客观情况。他说,只有做好货物验收环节的取证工作,才能在发生货损索赔时拥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货物损坏后

律师:货物损坏由谁承担责任要视三种情况而定

肖胜方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情况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人为因素下,对于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就应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如因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等托运人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的,则货物毁损的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

第二,如因承运人未采取合理适当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而造成货物毁损的,则货物毁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如收货人在收货时或收货后造成货物毁损的,则货物毁损的责任应由收货人自行承担。为此,对于进行网络购物的买家而言,还是应当做好货物的验收工作,以避免货物毁损的责任转嫁到自己头上。

该如何赔偿?

肖胜方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因卖家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的,则其所提供的货物必然无法达到所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卖家应该对买家全额退款或进行换货处理。

肖胜方说,目前因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毁损,承运人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在2009年经过修订的《邮政法》中,在邮政企业进行了充分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如邮寄的货物有进行保价的,则根据保价的金额与货物的毁损程度进行等比例的赔偿;如邮寄的货物没有保价的,则对于货物毁损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邮费的三倍。

但《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却又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没有交易惯例可供遵守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由于两部法律对同一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因此,产生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往往会针对货物毁损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论。

对此,肖胜方律师认为,《邮政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于货物毁损的索赔应当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最后一句也已谈到:“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货损赔偿责任的规定是让位于《邮政法》的。然而,尽管法律有此明确的规定,但其却未免存在不合理之处。如在进行邮寄时托运人未进行保价,或保价金额低于货物价值的,则一旦发生货物毁损,托运人及收货人都有可能遭受极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如何对现行的货损赔偿规定进行合理的完善,仍然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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